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跨省转移办理:
(一)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二)办理途径及时限:可由参保人直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也可由新就业地的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端或者通过受理大厅发起转入申请(需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户口簿)。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办理省内归集和办理时间:
(一)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1〕2号)要求:
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时,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即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及业务信息,参保人员直接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受“4050”年龄限制。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封存。
退休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问题。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确认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符合在最后一个参保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不符合在最后一个参保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告知参保人待遇领取地,并负责发起与待遇领取地、各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地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协同,由待遇领取地确认并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待遇领取地负责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单位或个人通过办事大厅或者单位网厅提交归集申请、户口簿;各地有重复缴费时段的,需提供社保卡或银行卡。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适用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人员;跨省跨制度转移有重复时段缴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