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均可以依法向本委投诉或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条 委法制科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填表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承办科室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调查、处理和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个案有结果。
第六条 受理电话(口头)举报或投诉时,要仔细问明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不愿表明者,从其意愿),被举报(投诉)部门或个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如实详细记录。
第七条 受理信函举报或投诉时,要弄清原意,有不清楚的可约请举报(投诉)人面谈或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信函,应注意是否有新的举报内容。举报(投诉)信函要保留原件和信封、邮戳,不得丢失。
第八条 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举报的,要收集好举报材料,并按举报内容分别查报或查处。
第九条 对各类举报材料,经办人员均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并报委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条 一般投诉举报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举报投诉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委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本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后,具体办理投诉举报的委法制股或者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委法制股或者承办股室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举报人因举报违法案件受到打击报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377-68117279。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