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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分户
来源:时间:2023-06-17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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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分户申请条件:符合分户条件的办理材料:一、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权属证明的:(一)本人书面申请;(二)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自然资源与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分户的:(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农村宅基地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批宅基地的书面回执;(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农村户籍居民因征地拆迁补偿原因申请分户的:(一)书面申请;(二)县级政府公函(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属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进行认定,认定为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四、农村户籍居民因其他原因申请同址分户的:(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原宅基地上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证)予以分割后的权属证明,或持分户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分割证明(满足相对固定的、可以独立关门上锁的居住空间条件);(三)村组、乡镇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要提示:下列情况不予分户:1.夫妻不分户;2.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分户;3.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分户;4.自行违规搭建或超标准建房的、无权属证明的不分户;5.户内只有一个成年直系亲属的不分户;6.挂靠户口人员不得在同址分户;7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分户;8.统征区、未统征但土地已冻结区,是否允许分户,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办理地点: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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