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财政局2021年以来财会监督工作总结
多年来,我局积极的担当作为,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切实加强财政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确保重大政策落地落实,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财力支撑。
一、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公共资源转让的监管机制
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在中央、省、市相关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一系列资产管理制度文件,为加强资产全过程规范管理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如: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出台了《桐柏县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桐财【2022】3号);为支持疫情后的复工复产,出台了《桐柏县财政局关于细化落实房租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桐财【2022】56号);为清查和规范资产管理,在全县开展了《全县行政事业性资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桐财(2022)22号】和《关于开展“三清三集”专项行动》【桐办(2022)12号】的两项专项资产清查行动;为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出台了《关于加强桐柏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节假日管理的通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过紧日子”要求,坚持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严格按照配置标准,加大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以存量定增量,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降低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行成本。对于有配置标准的资产,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于无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根据实际需要,在保证质量、性能的基础上,尽量降低采购成本。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我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的文件(桐财【2022】3号)。明确规定资产有偿使用办法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备案的评估价格作为底价,统一公开招租,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议出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租金,应全部纳入预算,足额上解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把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关,坚决杜绝未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占用部门自行处置国有资产现象发生。通过严把资产处置审批、资产评估、公开拍卖、收益入国库户的几道关,构筑了资产处置“防火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执法执勤车辆节假日管理制度,出台了《关于加强桐柏县加强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节假日管理》文件,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执法执勤车辆的规范运行。车辆编制增加严格按照“新增有编制、有设备清单、有预算才能更新”原则,否则一律不得新增编制、不得更新购置车辆。作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为规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作风建设,狠抓监管基础工作,我们配合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通知》(桐政〔2021〕90号)和《桐柏县推进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桐办〔2022〕14号)。 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治理,健全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运行管理机制,改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现状。我局积极给县政府建议,印发了《关于报送国有企业(公司)机构设置、岗位绩效目标及人员情况的通知》,要求各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发展阶段、规划战略,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建立以绩效考核为导向的岗位责任制和差异化工资分配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县国企改革走深走实,提升改革综合成效,实现国企高质量发展,县财政局成立了工作专班,制定了《桐柏县国企改革行动方案》(桐发〔2022〕6号)。指导督促各国有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个性化制定《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通过实施国企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成为党和政府重大部署的推动者、先行者,成为推动我县“生态引领、项目带动、环境带动、品牌带动”战略实施的重要力量,为加快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转发了《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关于新增公务用车一律购置新能源车辆的通知》;转发学习: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2022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等。通过转发学习相关财政政策制度,及时解决各单位资产增加、处置、划拨等流程的会计账务处理和资产管理系统的操作流程,不断践行和落实上级精神。
二、对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监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1号令》等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分类别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建立项目库,针对同类别的项目要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制定详细的、切合实际的管理方法,收到上级下达指标资金后,仔细筛选甄别项目,组织相应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严格落实了国家政策,真正促进了我县经济发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合同控制制和资金拨付审批制,对于符合拨款条件的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给施工企业和商品供应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和商品采购资金不截留、不挪用。对于建设完工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根据建设合同、监理进度证明进行拨款,确保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三、对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
(一)规范结果公开。鼓励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以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2)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等;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公布工程量清单等。(3)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二)强化跟踪服务。采购人应以优化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目标,强化契约精神,加强对供应商的全过程跟踪服务,为企业履约积极创造条件,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及时拨付供应商合同价款,切实把为企业减负和促进公平竞争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县财政部门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并通报,并督促整改;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采购人未按通知要求依法组织采购计划备案、故意拖延项目实施、随意终止项目、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采购结果或签订合同、未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无故不及时组织验收、无故不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的单位,应加强跟踪检查,定期进行通报,对影响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