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执业区域。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新需求,根据我省实际,经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决定对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执业区域调整为: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省辖市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关于“住所”的含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本通知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调整的规定,依法尽职尽责代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职业伦理教育和执业纪律执行,督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执业。
河南省司法厅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