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桐柏县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桐柏县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工作方案》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桐柏县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的工作方案
桐柏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桐柏县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南阳市2022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方案》(宛办文〔2022〕8号)等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当前工作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办理条件及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已竣工或部分竣工的房屋建筑类(含工业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具备单独使用功能。由县“工改办”牵头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城管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商达到以下办理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规划土地核实等联合竣工验收手续:
1.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一定比例建设内容;
2.已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相关条款;
3.有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结案;
4.已清理完毕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
5.已按规定恢复破坏的市政公共设施;
6.所需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
在符合以上条件后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涵盖规划竣工和土地核验等多专业的“多测合一”报告;
2.已取得项目建设相对应工程、施工、环评、供水、供电等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手续。
二、规划土地分期核实
1.规划批准可以分期建设且单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没有明确分块指标的项目,在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要求完成相应的建设,履行了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允许分期进行规划土地核实。
2.对本方案实施日之前规划已批准分期建设且单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没有明确分块指标的项目。
3.对本方案实施日之前规划没有批准分期建设,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也没有明确分块指标的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土地核实。确需分期办理规划土地核实的,在满足下列条件、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允许进行规划土地核实,但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期,并承诺在合理的时限内完成项目全部工程。(承诺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因不可抗力因素可申请延长时限)。
(1)分期地块须相对独立,建设工程范围、功能、消防安全的道路、出口、水源、设备、设施配套、公建(含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可自成系统,且首期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2)公共服务、基础配套建设和地下空间在分期核验区域范围内的必须纳入检查核验范围。
(3)单栋建筑物(包含连体建筑)的可以分期办理规划土地核实,但不宜纳入首期办理(经工改办统一会商研究通过的除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分期验收。
(1)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完成项目建设,且按时缴清宗地的土地价款;
(2)未按规划许可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建设的;
(3)申请验收的首期建筑物范围内有违法违规建设的;
(4)未按承诺时间兑现承诺事项的;
(5)有不良记录或失信记录的。
5.经分期核实的可以作为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发证的依据。
三、分期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通过“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时申请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网上办理,信息共享。
2.分期办理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制作详尽分期方案及附图,含项目分期范围线,标明道路、消防车道、市政道路进出口、地下室出入口、配套及公建位置等。
3.经住建局发起联合验收会商,相关验收部门均认定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可以办理分期联合验收相关许可手续。
四、其他要求
1.鼓励支持产业、工业类项目建设,在取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意见及符合省“百园增效”项目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可以分期办理规划土地核实等联合验收手续,规划土地核实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期,并承诺在合理的时限内完成项目全部工程。(承诺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因不可抗力因素可申请延长时限)。
(1)允许部分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产业、工业类项目,申请延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
(2)允许单栋建筑物(包含连体建筑)办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但申请办理规模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5%。
(3)因生产工艺、流程原因,擅自改变了规划审批内容的违法行为,在综合执法部门已处罚并结案的,可对项目进行规划土地核实。
(4)允许在申请办理规划土地核实时,完善、补充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的承诺事项。
2.加强新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总图及方案审批管理。自本方案实施后,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分期建设的管理,对土地面积较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在土地供应前合理确定规划方案,明确分期建设指标和地块。
3.线性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参照产业、工业类项目执行。
五、附则
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等联合验收手续的,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核发证件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将其纳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实行部门联合惩戒;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桐柏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尽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会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