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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申报指南
来源:工信局时间:2023-05-18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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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绿色工厂

1.在河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2.鼓励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汽车、轻工、食品、纺织、医药、电子信息等行业中绿色制造基础较好、在国内同行业代表性较强的企业申报创建绿色工厂;

3.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中绿色工厂评价要求(详见附件1)。

绿色园区

1.鼓励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静脉产业园区、低碳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等创建国家、省级绿色园区;

2.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中绿色园区评价要求(详见附件2)。

(二)工作程序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河南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申报工作:

1.自评价。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

2.第三方评价。企业和园区自评价满足绿色工厂、绿色园区标准时,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

3.组织申报。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和园区,向所在地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级评估确认。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企业和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或园区,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园区,认定为河南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

5.推荐国家示范。对我省成绩突出且具有代表性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适时向工信部推荐。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有关要求

1.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一批35家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工信部节函〔2016〕468号)的第三方机构和列入国家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内的具有同等条件和能力的机构。

2.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在开展绿色制造相关评价工作时,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___)20**年度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荐汇总表

2.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3.绿色工业园区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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