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经研究,制定了《桐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桐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0日
桐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条在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必须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借故拖延移送。
第四条以下案件符合移送案件范围:
(一)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
(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案件;
(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件;
(四)强迫劳动案件。
第五条移送案件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经人社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依法以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
2.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3.逃跑、藏匿的;
4.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5.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三)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2.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3.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以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劳动,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2.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3.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移送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不少于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书面报告,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报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行政部门负责人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七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有关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四)已作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应当附有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八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被退回的案件,在移送前没有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十条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案件定性、取证等问题征求公安、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察院出席执法活动现场,提供法律支持。
第十一条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或逾期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次日起3日内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移送公安机关,不得自行处理,不按规定提交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查处、打击劳动保障违法犯罪案件的办案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在劳动保障监察和刑事司法衔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研究和完善与工作机制相关的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及时实现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