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埠江镇政务公开制度
来源:埠江镇时间:2023-03-02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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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设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公正、便民、廉政、勤政为目的,通过全面实施政府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改善行政管理,规范政务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经济发展稳定大局与和谐社会的全面推进。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一律如实公开。

二)真实公正原则;所有公开事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准确无误,严禁搞形式主义甚至假公开,防止失信于民。

三)注重实效原则; 要立足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和科学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单位办事。

四)利于监督原则。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有利于群众和社会各界实施监督。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四、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镇政府、各村、各部门职责、领导班子情况;  

()镇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项规划及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总结,领导重要讲话材料和发布的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民生实事和建设项目情况

()财政预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优抚、困难救助等重点工作情况;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依申请公开事项;

()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突发事件的公开事项; 

()点题公开事项。

五、政府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六、政务公开的形式、机制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或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镇、村(社区)、镇直各部门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通过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三)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公开; (四)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七、组织与领导

镇政府成立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镇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组织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八、责任追究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镇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对于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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