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412004043W0001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三、《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012号):二、备案机关及权限。具有项目备案权的机关暂定为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及其他备案机关,南阳鸭河工区管理委员会,南阳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周口市港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开封、洛阳片区管理委员会。其他经济功能区,根据需要另行申请备案主体资格。项目按属地原则备案,上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其他备案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项目备案,不具备备案管理条件的备案机关,其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可由该备案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他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多点布局、跨区域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一个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备案机关不得拒绝。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工作日 承诺时限0.5 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网上填报项目备案基本信息表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初审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41200430800001
实施依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营业执照
4、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证明
5、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6、投资合同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
7、委托管理协议
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3e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 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项目申请报告
非跨县(市)的独立公铁桥隧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4f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三条: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黄河大桥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体育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1b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项目申请报告
集中并网风电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4a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二条:风电站: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其中集中并网风电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之外的水电站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53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二条第一款:“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2、项目申请报告
3、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教育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2a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项目申请报告
除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之外的非跨县(市)内河航运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50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三条: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分散并网风电项目核准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48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二条第五款 风电站: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其中集中并网风电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 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项目申请报告
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4d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二条: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所在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批复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文化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49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项目申请报告
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08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项目申请报告
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4b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二条: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就业服务设施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20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项目申请报告
医疗卫生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21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项目申请报告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网项目之外的公路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26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三条: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非跨县(市)的普通省道网项目(按照规划)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4e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三条: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民政、残疾人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14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项目申请报告
广电新闻出版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28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项目申请报告
除抽凝式燃煤热电、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农林生物质热电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含自备电站)核准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30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二条: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 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项目申请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00010400200002
实施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主管单位项目呈报文件。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
工程验收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411004040W0001
实施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3号)第四部分(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发展改革委要制定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附件第二十八条:“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完工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对本省级区域内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10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项目法人出具的开展总体工程验收申请文件
2、单项工程总体验收报告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表彰奖励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00080400200003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6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全省循环经济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审批表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表彰奖励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00080400200002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6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全省循环经济表彰奖励先进个人审批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00010400600001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的施工作业方案
2、营业执照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
4、申请企业与油气管道企业签订的安全防护协议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申请表
7、制定的安全防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00010400500001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营业执照
2、管道受限区域施工作业申请表
3、管道建设选线方案
4、管道建设立项批复
5、规划审核意见
6、经管道保护专家评审论证的防护方案
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认定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410704038W0001
实施依据:
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2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九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4号)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三、《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0〕2455号)附件第九条:“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并运行1年以上。”
四、《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高技〔2006〕1584号)第八条: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办法、建设领域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的批复、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
五、《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高技〔2008〕839号)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是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二)组织评审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90 工作日 承诺时限 5 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申请人所属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
2、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方案
3、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申请表
4、必要的说明材料(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研发设备原值、科技经费支出等)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410704042W0001
实施依据: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第六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第二十七条:“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二、《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8〕939号,发改、财政、科技、税务、海关五部门联合发文)第四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郑州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是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日常管理等工作。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90 工作日 承诺时限5 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申请人所属地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
2、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评价指标的必要说明材料
非跨县(市)110千伏及以下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51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二条第七款:“电网工程:...其余项目(注:110千伏及以下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3、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不跨县(市)的独立选址的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含独立选址的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连接线、服务区、收费站)项目审批(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 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53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精简下放一批审批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240号)(二)下放事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项目(含单独报批的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连接线、服务区、收费站)项目核准。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2、项目申请报告
3、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除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之外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编号11411330006062456M4410104041W0026
实施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一条: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1 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办材料:
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2、项目申请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移民安置规划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