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兵生产销售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案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桐农(农产品)罚〔2023〕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姚志兵 |
身份证号 | 412932XXXXXXXX3611 |
违法事实 | 生产销售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 |
处罚机关 | 桐柏县农业农村局 |
备注 |
姚志兵生产销售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案
来源:农业农村局时间:2023-01-1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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