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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兵生产销售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案
来源:农业农村局时间:2023-01-1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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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兵生产销售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桐农(农产品)罚〔202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姚志兵
身份证号 412932XXXXXXXX3611
违法事实 生产销售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2
处罚机关 桐柏县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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