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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埠江镇胡楼村王庄组电镀加工点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局时间:2023-01-11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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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提供单位: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案例点评人:牛犇

工作单位: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案例类型:电镀加工

案例名称:XX埠江镇胡楼村王庄组电镀加工点

案件类型: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企业所属行业电镀行业

处罚及执行情况移交公安,检察院已批准逮捕。

 

案例概要:

2021715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埠江镇辖区进行企业巡查时,发现位于桐柏县埠江镇胡楼村王庄组一蓝色彩钢瓦厂房,该厂房四周树林、竹林茂密,地理位置隐蔽,执法人员用无人机对该厂房进行检查,通过拍摄影像发现该厂房西侧有一自然沟渠正在排水,水流经处植被全部枯萎,厂房西侧约10米处有一坑沟,坑沟内水质浑浊。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厂房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房内加工点正在加工现场工作人员3人,2个离心机正在作业,1个滤油器正在作业,该电镀加工点未安装污染处理设施。该生产加工使用过的废水通过厂房北侧4平方左右沟槽流入厂房外西侧没有防渗措施自然水坑水坑大约有30平方米,周边材质植物枯萎现象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加工点现场当事人王学伟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现场取证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加工点厂区外西侧渗坑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加工点渗坑内废水含铬、铅镉、镍重金属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该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件已移交桐柏县公安局,涉案人员已批捕,等待法院判决。

本案体会:

1、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实施远程监督执法,着力于优化执法方式,精准投放执法资源,在减少对企业干扰的同时,提高对违法问题的发现率,统筹解决执法力量薄弱与任务繁重之间的突出矛盾。就本案来说,首先利用无人机对河道排污口进行巡查分析,发现违法行为的蛛丝马迹,再制定问题区域检查计划,做到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最后利用无人机锁定违法行为,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本案的查处,充分显现利用以科技为主导的“非现场”执法武器,对于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意义,全面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重要任务。

2、联合执法,实现信息共享。

该案件利用“生态环境+公安”联合工作机制,探索出“线索移交”与“案件移交”相结合的复合侦办模式。今后环境执法工作中,要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将通过案件研讨等形式强化互动交流,提高执法水平。开展联合执法,密切协作配合,继续保持严打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保护本溪蓝天碧水。

3、精准适用法律,高效移送。

完善司法移送移交衔接,继续细化案件移送、案件信息共享等工作,完善重大案件线索提前发现、提前介入和联合督办机制,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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