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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洗砂厂“涉嫌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来源:环保局时间:2023-01-06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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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供单位:桐柏县环境保护局

案例点评人:张涛

工作单位:桐柏县环境保护局法制股

案例类型行政拘留

案例名称:XXX洗砂厂“涉嫌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件类型:行政拘留

企业所属行业建材

处罚及执行情况:正在执行中

 

案例概要:

2020年3月31日桐柏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XXX洗砂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洗砂厂未生产,安装生产设备有喂料斗一台,筛沙滚筒一套,水洗轮一套,厢破一台,细砂回收机一台,输送皮带两条,厂区有成品约200吨,原料约600吨,洗砂厂在生产过程中,机制砂进入水洗轮后通过水泵抽水注入进行洗砂,产生的废水通过无防渗沟渠直接流入北侧无防渗渗坑内面积长约40米,宽约20米,深约2米,总约1600平方米,渗坑四周和底部都没有采取防渗措施,坑内现存水约900立方,水洗工艺产生的废水经无防渗沟渠流入渗坑内后直排到约10米外无防渗自然沟渠沟渠内水质浑浊紧挨该沟渠旁约有20亩左右麦地。现场桐柏县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洗砂厂出水口、厂区渗坑内、洗砂厂上游自然沟渠(取水处)分别进行取样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数据显示,杨永占洗砂厂出水口:PH值:7.90mg/L、氨氮:0.788mg/L、化学需氧量:14mg/L、悬浮物:478mg/L;杨永占洗砂厂厂区渗坑水:PH值:7.65mg/L、氨氮:0.706mg/L、化学需氧量:5mg/L、悬浮物:24mg/L;杨永占洗砂厂上游取水处:PH值:7.61mg/L、氨氮:10.42mg/L、化学需氧量:205mg/L、悬浮物:87mg/L。

XXX洗砂厂“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构不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的规定。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桐柏县公安机关。

移送公安机关后,我局认定XXX洗砂厂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2020年5月12日,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我局下达了对XXX洗砂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XXX洗砂厂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体会:

1、该案属于“渗坑排污”情形。《环境保护法》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零容忍”,规定除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同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2、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是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工作常态。任何排污单位都不要心存侥幸,有则改之,闻者足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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