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镇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镇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镇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向本镇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镇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镇主管领导人批准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镇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镇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镇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
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镇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镇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镇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政务公开信息的管理、协调和更新等工作。
本镇各机关口办、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