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文广旅局时间:2023-01-01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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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处罚对象

法定依据

违法情节

责任

1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考级机构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6月通过,2017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2021715日施行)

1.初次违法;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2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考级机构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6月通过,2017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2021715日施行)。

1.初次违法;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考级机构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6月通过,2017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2021715日施行)。

1.初次违法;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4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考级机构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6月通过,2017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1.初次违法;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5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考级机构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6月通过,2017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1.初次违法;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6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导游、领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4月通过,2018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2021715日施行).

1.初次违法;

2.索取金额为二百元/人以下且总额不超过二千元,并立即退还。

 

7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

1.《旅行社条例》(20092月通过,2017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2021715日施行)。

1.初次违法;

2.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

3.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危害后果;

4.限期完成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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