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委托人、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 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本所实际并经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所依法对下列法律服务事项收取费用:
(一) 民事诉讼代理事务(含仲裁案件代理事务、各类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调解案件代理事务);
(二) 行政诉讼代理事务(含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事务、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事务);
(三) 刑事诉讼辩护(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和 代理事务(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服刑犯人的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委托人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代理事务);
(四) 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五) 其他各类非诉讼业务代理、专项代理或法律事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解答各类法律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律师见证书等)。
第三条 本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收取费用:
(一) 计件收费;
(二) 计时收费(按小时或工作日计收);
(三) 按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分阶段 收费;
(四) 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性质及数量、罪行涉案金额,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五) 风险代理收费;
(六) 其他经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一致的收费方式。
以上收费方式,在同一法律事务办理的不同阶段,可以选择同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不同种方式。
第四条 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在本所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中进行约定,律师服务费由本所依约定统一收取,并据实出具合法票据。
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委托人向本所律师个人或其他单位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对本所不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财产争议 的除外)、国家赔偿案件、群体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 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第六条 选择计件收费的,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年度收费,每年度收费为10000元---100000 元;遇特殊事项,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由本所与委托人商定。本所律师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加诉讼、仲裁、 调解以及重大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另行收费的,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另行优惠收费;
(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法律培训等,每件10000元---100000元;
(三)立法调研、起草或者修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课题调研、清理规范性文件等,每件10000元---50000元;
(四)投融资、上市、并购、重组、改制、破产、清算、 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及债权债务转让等,每件10000元--100000元;
(五)代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 律师函、律师见证、代为声明、参加谈判、参加专项会议、参加专项活动、主持调解等,每件500元--10000元;
(六)办理招商引资、代办商标、专利、著作权申请登记、商事申请登记、不动产申请登记等其他法律事务,每件 5000元--50000元。
第七条 选择计时收费的,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按小时计收:每小时300元一3000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收;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收。
(二)按工作日计收:参照按小时计收收费标准,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工作计费的合理时间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一致,并由委托人与本所在委托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民事案件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民事案件按照不同诉讼阶段确定收费:
1、计件收费标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0元---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标的额比例收费: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4000元---10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2%---4%;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1%--3%;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2%。
具体收费数额,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算收取。
(二)再审、申诉案件分别参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发回重审的,参照原审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相同的承办律师或本所不同的承办律师连续办理两个程序以上的(含两个程序),可相应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九条 行政案件收费标准:
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为:每件5000元--5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民事案件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刑事案件按照以下标准收费:
(一)普通刑事案件(一个罪名)基础收费:每个阶段10000元--50000元;审判阶段单独接受委托的为20000元--50000元。每增加一个罪名增加收费5000元---20000元,可累计计算。
(二)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和三类案件,每个阶段收费30000元---50000元。涉及多个罪名的,每增加一个罪名增加收费10000元--50000元。
(三)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单独办理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特别重大或者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收费,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倍收取,具体数额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以签订的书面协议确定。
(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收费,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选择风险代理收费的,按照下列方式收取费用:
(一)按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委托法律事务达到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的情况下,收取合同约定的固定律师服务费;
(二)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利益数额或者减免的债务、损失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第十二条 本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执行下列标准:
(一)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18% 收取;
(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按15%收取 ;
(三)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按12% 收取;
(四)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 收取;
(五)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 收取。
实行风险代理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选择其他经委托人和本所协商一致的收费方式的,由委托人与本所依据收费原则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四条 本所无论选择何种收费方式,对于涉及农民工、残疾人和困难群众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涉及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酌情减免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五条 有关案件审级或者阶段及其他事项说明: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包括二审发回重审之后进行的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申请抗诉阶段、进入再审阶段。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 申请再审阶段、申请抗诉阶段、进入再审阶段等。
(二) 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 费用和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承担。
(三) 委托人可以将同一法律事务委托给本所律师单独办理,也可以委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本所律师共同办理。其他律师事务所和本所的律师可以合作承接、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其他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合作承接、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时,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分配可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本所和委托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提请南阳市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报南阳市律师协会备案, 自备案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