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项编码:TE411330ZRZY00000A400071500100502
适用范围 |
法人、个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受理机构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决定机构 |
桐柏县自然资源局 |
办理时限 |
承诺0.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
受理方式 |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邮递送达 |
设立依据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
办理条件 |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 ||
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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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或通过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自然资源、税务 2.土地出让合同原件一份(共享获取);自然资源、税务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共享获取; 4.用地批复文件原件一份(共享获取);自然资源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共享获取)。自然资源、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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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 | ||
监督投诉 渠 道 |
0377-83973161 热线电话:12345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9日
业务办理项编码:TE411330ZRZY00000A400071500100509
适用范围 |
法人、个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受理机构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决定机构 |
桐柏县自然资源局 |
办理时限 |
承诺0.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
受理方式 |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设立依据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
办理条件 |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 ||
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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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或通过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一份;(共享获取)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共享获取)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共享获取) 7.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共享获取) | ||
办理流程 |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 | ||
监督投诉 渠 道 |
0377-83973161 热线电话:12345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