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划拨)办理服务指南
来源:房管中心时间:2022-12-12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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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TE411330ZRZY00000A400071500100502

适用范围

法人、个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受理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决定机构

桐柏县自然资源局

办理时限

承诺0.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受理方式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递送达

设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申办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或通过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自然资源、税务

2.土地出让合同原件一份(共享获取)自然资源、税务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共享获取

4.用地批复文件原件一份(共享获取)自然资源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共享获取)自然资源、税务

 

办理流程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受理→发证

收费依据

及标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

监督投诉

 

0377-83973161  热线电话:12345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9日

 

业务办理项编码:TE411330ZRZY00000A400071500100509

适用范围

法人、个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受理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决定机构

桐柏县自然资源局

办理时限

承诺0.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受理方式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设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申办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或通过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一份;(共享获取)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共享获取)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共享获取)

7.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共享获取)

办理流程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受理→发证

收费依据

及标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

监督投诉

 

0377-83973161  热线电话:12345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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