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法人、个人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受理机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
决定机构:桐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承诺0.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受理方式: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结果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设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办理条件: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申办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一份;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一份;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一份;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材料原件一份;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8.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一份;
9.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办理流程:通过网上预申请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发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
监督投诉渠道:0377-83973161或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