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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柏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管局时间:2022-12-05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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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2022〕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桐柏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30日


桐柏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桐柏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长质量奖)由政府设立,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推动质量强建设。

第三条 长质量奖奖励为建设质量强作出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和相关评审细则,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长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不限

第六条   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奖励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桐柏县质量强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长质量奖的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桐柏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质量工作的长担任,评委会委员由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审定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审议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拟奖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订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及相关评审制度,组建长质量奖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桐柏县行政区域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运行5年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放宽至3年以上。

(二)质量水平领先。实施质量发展战略,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积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连续3年自评良好

(三)质量创新能力强。将创新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持续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四)品牌优势突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质量满意度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桐柏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及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四)国家级、省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

(六)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且依法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包括初审、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拟奖名单公示、审定与表彰。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县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列入县长质量奖受理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在征求县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申报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评委会审议的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   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展示结果情况,评委会对候选名单进行审议,决定县长质量奖的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县长质量奖的拟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通过公示的拟奖名单,由评委会办公室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奖励与经费

第二十一条  桐柏县政府向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获奖组织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曾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获得同类奖项的,县政府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颁发给组织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其内部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有功人员的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和相关评审制度实施,确保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二十六条 承担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与申报组织和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不断完善获奖组织和个人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引导获奖组织和个人不断追求卓越,督促其珍惜并保持荣誉。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的宣传推广机制。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开。该组织和个人10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评委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我县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 桐柏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文号 桐政〔2022〕91号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桐柏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5日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桐柏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文字解读

 
《桐柏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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