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文综罚字〔2022〕第18号
当事人: 桐柏县埠江开发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11330MA3X5D4T8C
法定代表人:李建
住所(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埠江镇政府对面
12022年6月22日112 时30分,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徐新颜,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3;李欣,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8;杜晖,执法证号16160821002等来到桐柏桐柏县埠江镇开发区网吧,在依法对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亮证经营。执法人员对该网吧的监控进行回放发现2022年6月22日0时1分的监控录像,发现该时段63、64号机上有消费者.执法人员对监控屏幕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该时段的上网登记薄也进行了拍照取证。该网吧未按要求对这两人的身份及上网信息予以核对登记。本次执法检查于2022年6月22日12时45分结束。我单位决定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调查。2022年7月4日桐柏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徐新颜,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3;李欣,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8;杜晖,执法证号16160821002在执法大队办公室对桐柏埠江镇开发区网吧的代理人张振奇进行了调查询问,张承认了开发区网吧的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4日桐柏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徐新颜,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3;李欣,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8;杜晖,执法证号16160821002对桐柏县埠江开发区网吧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文综罚告字[2022]18号),该网吧法定代表人李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愿意接受处罚,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一次查获2人以上5人以下的,裁量阶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当时未按规定登记的人数是二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立即纠正了违法行为。经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协商,后经对领导和局领导的审批,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
2、罚款:贰仟元(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柏县人民政府或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柏县文化广和旅游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