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文综罚字〔2022〕17号
当事人:桐柏县安棚镇华桥综合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30MA45BNBQ4A
经营者:樊华桥
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安棚镇作安棚街
2022年6月22日11时50分至2022年6月22日12时00分,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徐新颜(16160821003)、张华辉(16160824007)、杜晖(16160821002)等在对位于桐柏县安棚镇安棚街的桐柏县安棚镇华桥综合部检查中,发现该部的经营范围有文印和广告设计,在进一步的检查中,发现该部有印刷机器和大量的学生试卷、复习资料等印制品。该部经营者樊华桥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后询问情况,樊说他是在为安棚镇中学印制试卷,并且和该中学签有协议,已经合作五年了。该部没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证据收集,随机抽取了四十四张印制品进行了抽样,并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经我局研究决定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
2022年6月28日桐柏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徐新颜(16160821003)、张华辉(16160821007)在桐柏县安棚镇华桥综合部对经营者樊华桥进行了调查询问,樊承认了桐柏县安棚镇华桥综合部的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该印务中心确系擅自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桐)文检字〔2022〕4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安棚镇初级中学文印协议 》一份;4、现场照片;5、现场取证教辅资料。
2022年7月1日桐柏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华辉(16160821007)、徐新颜(16160821003)对桐柏县安棚镇华桥综合部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文罚告字[2022]17号),该部经营者樊华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愿意接受处罚,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经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协商,后经对领导和局领导的审批,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壹万捌仟(¥1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柏县人民政府或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