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文综罚字〔2022〕14号
当事人: 桐柏县瑞祥网络网咖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11330200011
负责人:朱祥溪
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龙翔苑1号楼B区二楼
2022年6月21日17 时50分,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李欣,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8;徐新颜,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3;杜晖,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2等来到桐柏县瑞祥网络网咖,在依法对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咖亮证经营。坐在35.36号机的段付山,张晓峰,该网吧未按规定对他俩的身份证及上网信息予以等级。执法人员对该网吧2022年6月21日0时02分的监控进行回放,视频显示有10,13号机上有消费者在消费。执法人员对屏幕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这一时段的上网登记,该负责人不能提供。2022年6月30日桐柏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徐新颜,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 0821003;李欣,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8;杜晖,执法证号16160 821002在执法大队办公室对桐柏瑞祥网络网咖的负责人朱祥溪进行了调查询问,朱承认了瑞祥网络网咖的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该网吧确系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桐)文综检字〔2022〕3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2022年7月4日桐柏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欣(16160821008)、徐新颜(16160821003)对桐柏县瑞祥网络网咖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文综罚告字[2022]14号),该网吧负责人朱祥溪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愿意接受处罚,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一次查获2人以上5人以下的,裁量阶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当时未按规定登记的人数是二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立即纠正了违法行为。经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协商,后经对领导和局领导的审批,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
2、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柏县文化广和旅游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