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文综罚字〔2022〕12号
当事人: 桐柏县新星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113301012855060
法定代表人:唐帅
住所(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淮安街
2022年6月21日16 时45分,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徐新颜,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3;李欣,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8;杜晖,执法证号16160821002等来到桐柏县新星网吧,在依法对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亮证经营。执法人员对该网吧的监控进行回放发现2022年6月21日1时57分36秒时,31、32、33、34、35号机上有消费者在该时段消费执法人员对当时的上网登记进行检查并拍照取证。31、33、34号机的消费者身份信息及上网信息,该网吧未按规定予以核对登记。本次执法检查于2022年6月21日16时56分结束。2022年6月30日桐柏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徐新颜,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3;李欣,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8;杜晖,执法证号16160821002在执法大队办公室对桐柏新星网吧的负责人唐帅进行了调查询问,唐承认了新星网吧的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12日10 时00分,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徐新颜,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3;李欣,执法证件号码是16160821008;杜晖,执法证号16160821002对桐柏县新星网吧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文综罚告字[2022]第12号),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唐帅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愿意接受处罚,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一次查获2人以上5人以下的,裁量阶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当时未按规定登记的人数是三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立即纠正了违法行为。经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协商,后经对领导和局领导的审批,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
2、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柏县人民政府或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柏县文化广和旅游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