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文广旅局时间:2022-11-22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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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文罚字〔20228

当事人: 桐柏县黎明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仁武

住所(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淮源大道公路局对面

2022621日940分至2022621日1010,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徐新颜(16160821003)、李欣(161608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桐柏县黎明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桐)文检字〔2022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柏县人民政府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

202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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