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审计局关于县财政局2021年度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
违法事实:1、应作未作预算收入57937.98万元
处理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五、切实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要严格财政专户与国库之间的资金调度管理,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应上缴国库的要按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超期滞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及上述规定,县财政局应及时将相关收入纳入预算。
违法事实:2、存量资金未纳入预算进行分配使用7411.81万元。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 及上述规定,县财政局应及时将存量资金纳入预算进行分配使用。
违法事实:3、存量资金未及时上交国库7867.14万元。
处理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豫财办〔2014〕54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对省级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省级预算安排形成的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年底作为净结余统-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确需再安排的,编入以后年度预算。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部门结余统一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形成的结转资金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管理”。
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 及上述规定,县财政局应及时将存量资金上交国库。
违法事实:4、应列未列政府性基金支出12824万元。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 及上述规定,县财政局应按规定将相关支出纳入预算。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桐柏县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