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程序(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在桐柏县范围内试点实行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程序如下:
一、证明名称
(一)亲属关系证明
(二)死亡证明
二、证明用途及适用范围
(一)证明用途
1.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有无其他合法继承人。
2.死亡证明:证明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时间,或被继承人与合法继承人、其他关系人的死亡先后顺序。
(二)适用范围
1.亲属关系证明
(1)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申请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其余已能证实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申请人一致同意证明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
(2)被继承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的。
2.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 80 周岁,申请人自述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有关凭证,无法从相关部门取得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2)申请人自述被继承人的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 年 1 月 9 日)实施前已经去世,因未能提供有关凭证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证明,且申请人已提供被继承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但均无收存被继承人的父母记录的。
3.被继承的不动产用途为住宅及车位、车库。
(三)不适应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有失信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3.申请人拒绝承诺继承转移登记后 3 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继承的不动产的(政府公共利益除外)。
4.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发现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
5.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6.被继承的不动产用途为除住宅及车位、车库以外的不动产。
7.待证明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三、办理流程
(一)告知
申请人申请继承登记业务,应备齐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自述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桐柏县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证明用途及适应范围;
2.证明设定的依据;
3.有关的登记事项;
4.承担的法律责任;
5.签署《桐柏县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
(二)承诺
所有申请人应在登记机构签署《桐柏县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不得由代理人代签。申请人因移居海外、身患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前往登记机构现场签署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承诺书》,申请人签署《承诺书》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并承诺:
1.接受《告知书》全部内容;
2.无法取得的相关证明;
3.有关的登记事项;
4.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采信办理
1.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登记机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或理由。
2.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登记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登记机构视案件情况可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组)核实情况。
(2)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承诺事项审核后,拟定不动产继承登记事项及申请人承诺事项的公示文书,在桐柏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3)公示期届满未收到书面异议且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并在被继承不动产的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按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办理,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如申请人虚假承诺将依法予以更正或撤销登记”的内容。
四、核查方式
根据承诺人的信用状况或不实承诺引起的危害程度,视实际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核查,事中核查原则上使用内部核查方式,事后核查可综合运用各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利用我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粤省事、粤政易或者区块链技术等收集、对比证明事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
(二)内部核查。通过登记机构内部信息互通核查。
(三)协同核查。通过部门间协查机制,进行线上部门间协查或发函协助核查。
以上事前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五、失信惩戒
(一)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情形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有权终止办理,直接变更或撤销依据承诺制作出的不动产登记,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司法机关起诉。申请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登记机构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申请人骗取登记行为一经确认,其个人信息按规定推送至国家、省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并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
六、其他
本办事程序试行期限自 2022 年 8月 20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20 日止。
本办事程序由桐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桐柏县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
项告知书》;
2. 《桐柏县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
事项承诺书》。
附件 1:
桐柏县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
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作规范(试行)》等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来源、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依据《桐柏县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取得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须签署《桐柏县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
二、适用范围
1.亲属关系证明
(1)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申请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其余已能证实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申请人一致同意证明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
(2)被继承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的。
2.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 80 周岁,申请人自述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有关凭证,无法从相关部门取得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2)申请人自述被继承人的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 年 1 月 9 日)实施前已经去世,因未能提供有关凭证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证明,且申请人已提供被继承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但均无收存被继承人父母记录的。
3.被继承的不动产用途为住宅及车位、车库。
三、不适用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3.申请人拒绝承诺继承转移登记后 3 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继承的不动产的(政府公共利益除外)。
4.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发现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
5.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6.被继承的不动产用途为除住宅及车位、车库以外的不动产。
7.待证明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三、全体申请人应在受理人员见证下签署《桐柏县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不得由代理人代签。
四、申请人应当承诺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三年内不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继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时,同意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按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办理,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如申请人虚假承诺将依法予以更正或撤销登记”的内容。
五、申请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并公示。
六、申请人骗取登记行为一经确认,将个人信息录入桐柏县不动产登记黑名单,并推送至国家、省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
七、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情形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有权终止办理,直接变更或撤销依据承诺制作出的不动产登记,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司法机关起诉。申请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 2:
桐柏县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
承诺书
全体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为 ,现申请办理继承转移登记被继承人 遗留坐落于 .的不动产,依据《桐柏县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程序》,承诺如下:
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告知,全体申请人已知晓并接受《桐柏县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全体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内容属实,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基于 客观原因,全体申请人无法从相关部门取得 □亲属关系证明 □死亡证明,全体申请人承诺。
三、全体申请人不存在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不存在遗漏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及有权分得适当遗产的其他人)或者隐瞒、遗漏被继承人遗嘱的情况。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份额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除登记申请材料外,不存在其他夫妻(家庭)财产约定协议。
五、若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对申请事项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或者公示的,全体申请人愿意协助登记机构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同意相应顺延办理时间。
六、全体申请人承诺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三年内不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继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时,同意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按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办理,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如申请人虚假承诺将依法予以更正或撤销登记”的内容。
七、全体申请人承诺真实回答登记机构的询问,如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情形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有权终止办理,直接变更或撤销依据承诺制作出的不动产登记,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司法机关起诉,由此造成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和负面信用评价记录,概由全体申请人承担相关责任。
签名: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