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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桐柏县审计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来源:审计局时间:2022-08-25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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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

现将《桐柏县审计局行政职权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要对行政职权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单位按程序报批。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请你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县政府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桐柏审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2.桐柏县审计局行政职权清单

 

 

                             2019123

附件1

桐柏县审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17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2项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3项

1.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2.通知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3.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2项

1.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2.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3.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5.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6.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7.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8.专项审计调查

9.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11.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12.重大项目稽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

 


附件2

 桐柏县审计局行政职权清单

一、行政处罚类(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责任科室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法制股,
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法制股,
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强制类(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责任科室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法制股,
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2

通知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法制股,
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3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法制股,
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三、行政检查类(1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责任科室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法制股,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

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法制股,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

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法制股,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法制股,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5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法制股,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法制股,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

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法制股,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

专项审计调查

法制股,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9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法制股,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法制股,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法制股,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2

重大项目稽查

法制股,投资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二条“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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