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2022年《国家惠企纾困政策要点清单(27项)》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万人助万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包联干部责任单位: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和工信局联合提供的2022年《国家惠企纾困政策要点清单(27项)》转发给你们,请各联席办转发给辖区内相关企业,并认真研究相关政策精神,督促本级职能部门积极与市、省相关部门对接,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和享受国家惠企纾困政策。同时要求各联席办、包联干部责任单位要指导所有包联干部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在企业服务日、走访调研、纾困解难等助企活动中,帮助企业了解政策,协助企业申报和享受政策。也请市直各职能部门积极提供2022年以来国家、省出台的各种惠企政策,使企业及时掌握和享受到政策红利。
附件:国家惠企纾困政策要点清单(27项)
南阳市“万人助万企”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附件:
国家惠企纾困政策要点清单(27项)
序号 |
政策来源 |
政策内容 |
发布部门 | ||
1.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 生 健 康 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 | |
2. |
2.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 ||||
3. |
3.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 ||||
4. |
4.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 ||||
5. |
5.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4000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 ||||
6. |
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
6.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 |||
7. |
7.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 ||||
8. |
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
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 |||
9. |
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
9.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 |||
10. |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
10.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 |||
11. |
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
11.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 |||
12. |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
财政税费政策 |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能源局 | |
13. |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 ||||
14. |
保供稳价政策 |
3.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 |||
15. |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
16. |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
17. |
3.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
18.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
19. |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 ||||
20. |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 ||||
21. |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
22. |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
1.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
23. |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
24. |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
25. |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
26. |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
27. |
《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预〔2022〕34号) |
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 |
1.“支持小微企业落实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的专项资金” “支持小微企业按原有政策实施的制度性留抵退税的专项资金” |
财政部、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