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程序、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根据省市自建房管理办法,起草了《桐柏县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召开了乡镇书记座谈会,充分听取基层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多次研究讨论。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两个部分九章五十一条。
第一部分 农村居民自建房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自建房管理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农房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第三章 农村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的安全要求。
第四章 农村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部分 县城规划区居民自建房
第六章 总则。明确了加强自建房管理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和基本原则。
第七章 建房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整体性。《办法》以宅基地管理为核心,上延到规划,下延至质量管理,形成规划、审批、建房管理、风貌培育、执法监管等完整的管理体系。
二是明确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三是强化质量安全。从施工备案、图纸、队伍、材料到开工查验、现场管理、建成验收,形成闭合管理,强化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和安全。
四是明确执法主体。明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村民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行为。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柏县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