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单位: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下放事项名称: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许可审核
三、办理方式
(一)线下办理。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验申请人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与指南要求一致,提供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司公章,内容真实、有效、无误,方可收件。收件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线上办理。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申请,上传所需资料,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所提交资料是否与指南要求一致,资料应加盖公司公章,内容真实、有效、无误,方可收件。收件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培训指导:建立放权赋能改革指导服务机制,厅产业政策和法规处统筹协调,厅煤炭行业管理处细心指导,各县(市)牵总问题咨询产业政策和法规处,政策性和操作性问题咨询煤炭行业管理处。
四、职责划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拟定收件工作标准,办理全省除县(市)辖区外的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许可,按相关要求对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许可事项有关纸质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组织现场考核、公示等,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有关纸质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退回。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做到放权不放责、监管不缺位,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县(市)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帮助县(市)提高办件质量。
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办理本辖区内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许可。按相关要求对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许可事项有关纸质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组织现场考核、公示等,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有关纸质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退回。
五、服务指南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关闭煤矿、报废矿井的,应当依法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矿井实际开采的实测图纸资料和矿井关闭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资料,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关闭、报废手续。
4.《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符合省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规划。
(二)申请条件
1.自然关闭的煤矿(不包含因发生事故关闭的煤矿和国家政策要求关闭的煤矿等情况)。
2.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附矿井实际开采的实测图纸资料和矿井关闭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资料。
(三)申请资料
煤矿闭坑的请示和煤矿闭坑报告
(四)办理流程
1.受理。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服务指南注意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标准内容和要素。
2.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3.决定。复核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做出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方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附件1:煤矿闭坑请示 关闭煤矿附件一.doc
附件2:煤矿闭坑报告 关闭煤矿附件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