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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柏县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房管中心时间:2022-03-14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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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政〔2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

  

  《桐柏县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8日

  

  桐柏县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按规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租赁型住房。产权型和对我县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特殊人才的住房供应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对人才公寓政策制定、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应当加强对人才公寓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组织指导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和人才公寓分配等具体工作。

  

  县人社部门负责人才认定、住房需求等工作。

  

  县发改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租金价格。

  

  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人才公寓项目资金的补助或补贴。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建设规划选址、用地供应 、规划方案审批等工作。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产权手续办理等工作。

  

  县税务、城管、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 “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列入重点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 根据人才住房需求和人才引进情况,“十四五”期间,全县建设和筹集人才公寓不少于1200套。

  

  第七条 人才公寓选址应与产业布局相匹配,与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人才集中的单位分布相匹配,做到距离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美。人才公寓要统一挂牌、统一标识,同步配套完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县人社、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每年 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确保当年 6月底前开工。

  

  第八条 人才公寓面积以不超过 60平方米为主,同时建设部分100—13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家电等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条件。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九条 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政府统建、单位自建、保障房划转、按比例配建、存量改建、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建设。

  

  第十条 政府统建。人才公寓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政府统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以划拨方式供地,建设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县政府性投资公司(机构)承建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 单位自建。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一批规模适当、面积适中、环境良好的人才公寓。单位自建人才公寓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第十二条 保障房划转。在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划转为租赁型人才公寓,其装修费用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按比例配建。人才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时,配建不低于项目规划建筑面积 10%的人才公寓,其产权由开发企业自持,自行装修后纳入项目属地人才公寓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存量改建。可通过购买、改造、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应确保产权清晰、手续完善、户型设计科学、使用安全。盘活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住房、闲置国有办公用房等,经低成本改造符合标准的,可纳入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

  

  第十五条 市场化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专业规范的人才住房租赁服务。

  

  第十六条 各乡镇(集聚区)可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筹集房源。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分配对象主要为新引进我县工作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县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和青年人才,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县无住房。

  

  人才分类:

  

  一类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秀人才;

  

  二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双一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秀人才;

  

  三类:其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秀人才;

  

  四类:“985”、“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的优秀人才或全日制师范类、医学类一本学历学位的优秀人才。

  

  我县引进的省级以上优秀人才或企业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申请淮源英才公寓,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

  

  第十八条 二类以下人才可申请租赁面积为 6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一、二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县级领军人才)可申请租赁面积为100—13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分配应结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按照高端优先、属地管理、就近居住、逐步解决的原则。

  

  第二十条 政府统建的部分人才公寓,重点面向县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产业集聚区企业新进大学生,且本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人才。

  

  申请租住政府统筹管理的人才公寓,按照县人社部门制定的申请条件,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租住申请,经用人单位初审后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复审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人才公寓轮候分配名单。

  

  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制定申请条件并审核。

  

  第二十一条 政府统建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划转的人才公寓,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人社等部门根据项目房源及人才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分配结果报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人社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仅面向本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配。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分配;分配结果报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人社部门备案。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监管,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委托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负责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安保和安全管理工作。

  

  承租人应与用人单位、运营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租赁期限 3年,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期满后如有需要并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2年。

  

  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寓,按时支付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物业服务等费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限期腾退住房,对暂时无法腾退的,可实行最长不超过 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全额交纳租金。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或者不在原地区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人才公寓所在区域购房且交付使用的;

  

  (三)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才公寓的退出管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和销售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房屋维修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企事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 “诸葛英才智慧平台”,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六章 租金售价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直接投建和收购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承租人按照同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租赁费用,用人单位可按承租人缴纳租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补贴承租人 。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实行 “谁投资谁所有”。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措施不到位、任务不落实的县直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约谈和问责。

  

  第二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研究制定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严格规范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审计、督查等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责。

  

  第二十九条 建立使用人才公寓诚信记录,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期间存在违规使用行为或恶意失信行为的,及时记录并报相关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管理。用人单位应配合运营单位建立租金支付、人才动态管理及承租退出等机制。

 

主题词:桐柏县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桐政〔2022〕9号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桐柏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2年3月14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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