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交通运输局柔性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类别 | 依据 | 违法事实 | 行政裁量权基准 | 承办单位 |
性质和情节 | ||||||
1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
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
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
4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
5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超期30日(含)以内没有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6 |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7 |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8 | 道路运输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以人员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人员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9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证件。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 ||||||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 ||||||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 ||||||
10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以人员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人员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 ||||||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 ||||||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 ||||||
11 |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年内首次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经责令能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12 | 在公路用地挖沟引水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年内首次在公路用地实施挖沟引水行为,尚未完工且已完工部分不足10米,经责令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用地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13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临时占道摆摊设点没有造成交通堵塞,年内首次违法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临时性堆放物品且及时搬走、清理的,占道堆放物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年内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倾倒垃圾在1平方米以下,年内首次违法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临时性设置障碍物且及时搬走、清理,年内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在公路路肩上打场晒粮或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5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纠正且属于年内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临时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水系统堵塞并及时纠正且属年内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4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出于自身宣传目的,在注册地址前首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立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消除或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15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的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首次且正在实施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16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且正在实施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17 | 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以船舶为判别首次的对象。配备“多证合一”证书或查验二维码视为携带。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18 |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19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0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定期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以交通建设项目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1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以交通建设项目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2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以交通建设项目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3 | 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以交通建设项目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4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5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将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检验合格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备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6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做好监理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以交通建设项目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7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以交通建设项目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8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以人员为判别首次的对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29 | 出租汽车驾驶员位于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未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顺序走车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以人员为判别首次的对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30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行政处罚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以人员为判别首次的对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31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以人员为判别首次的对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32 | 对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
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33 | 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脱落、扬撒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34 | 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脱落、扬撒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3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3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3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38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3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40 | 对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41 | 对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行为的处罚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超期30日(含)以内没有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42 | 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首次发现,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43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客船100客位以下的)(危险品船1000载重吨以下的)(货船1000载重吨以下的)(客船100客位以上的)(危险品船1000载重吨以上的)(货船1000载重吨以上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44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客船100客位以下的)(危险品船1000载重吨以下的)(货船1000载重吨以下的)(客船100客位以上的)(危险品船1000载重吨以上的)(货船1000载重吨以上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45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客船100客位以下的)(危险品船1000载重吨以下的)(货船1000载重吨以下的)(客船100客位以上的)(危险品船1000载重吨以上的)(货船1000载重吨以上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46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法,且主动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47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首次发现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48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客船100客位以下的)(危险品船1000载重吨以下的)(货船1000载重吨以下的)(客船100客位以上的)(危险品船1000载重吨以上的)(货船1000载重吨以上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49 |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首次违法,且主动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50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配备规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发现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51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首次违法,且主动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52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法且按照要求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53 |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未办理备案的货物代理人所代理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或者接受未办理备案的船舶代理人提供的代理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 首次违法,且主动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54 | 渔业船舶未按期申报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船舶所有人非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55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 (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 (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
船舶所有人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桐柏县交通运输局柔性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交通局时间:2021-10-25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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