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文广旅局拟保留的权责清单
来源:文广旅局时间:2021-10-0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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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柏文广旅局拟保留的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类(1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环节及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1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勘探结果处理书。对没有文物埋藏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有文物埋藏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达建设单位。”
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一、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在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阶段,由文物考古机构收集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初步文物保护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向设计单位提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二)在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考古机构,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进行专项考古调查,编制《文物调查工作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认可后提交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
(三)在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根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勘探,向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勘探工作报告》,提交前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四)在工程实施前,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依据《考古勘探工作报告》,编制考古发掘计划,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后报送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单位依据发掘计划与建设单位签定工作合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经批准后实施。如发掘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上报。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工作,应按照以下规范进行(三)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主要依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的已知文物点和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考古钻探,查明地下文物分布状况。
《考古勘探工作报告》由文字、图纸和照片等部分组成。文字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范围、面积、堆积深度、勘探结果、保护意见等;图纸包括文物点分布图、勘探平面图等;照片包括工作场景、遗迹、遗物等。《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应于勘探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加强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基本建设考古工作顺利开展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跨省区建设项目的考古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抄报国家文物局;
行政许可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2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3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安装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五条 第一款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4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乙丙级、施工资质二三级、监理资质乙丙级)证书核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四、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行政许可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5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6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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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办公室
7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8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9 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重新报批。 行政许可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10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6号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行政许可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11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行政许可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12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行政许可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行政处罚类(7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环节及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1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 对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 对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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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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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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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等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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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娱乐场所实施国家禁止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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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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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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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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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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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等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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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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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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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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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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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自查制度等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2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8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的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并向有关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等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2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9 对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等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2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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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2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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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等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2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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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向未成年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等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2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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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在国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或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对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不符合《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有关规定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2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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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未在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对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备案编号,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未在其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按规定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2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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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2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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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等方式使用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2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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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三)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3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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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3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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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3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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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3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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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试有关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3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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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3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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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3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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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营利益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3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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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3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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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3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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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拒不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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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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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经营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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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或者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等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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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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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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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 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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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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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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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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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5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8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5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9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5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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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经许可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5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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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5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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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5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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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5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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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5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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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规定情形的,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5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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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5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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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对导游、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对导游、领队违反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欺骗旅游者参加需另付费项目、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相关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6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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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6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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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6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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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景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六条:“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6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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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6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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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6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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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6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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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6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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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或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2007年第56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6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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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处罚: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或者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等的处罚。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的处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6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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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等《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2007年第56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6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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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处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和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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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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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未获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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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的处罚: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等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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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的处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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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处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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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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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确认(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环节及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1 文物的认定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行政确认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其它行政权力(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环节及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1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其它权力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2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其它权力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行政奖励(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环节及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1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5)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2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6)送达:结果报送
行政审批办公室
3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
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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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1)收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验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各环节要素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
(8)送达:结果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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