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桐柏县关于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人才支撑的意见》的通知
桐政办〔202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县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桐柏县关于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人才支撑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27日
桐柏县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人才支撑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根据《南阳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及《中共桐柏县委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淮源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县的暂行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人才支撑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才流动基本保障
第一条进一步树立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的意识和理念,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在人才引进、留住使用等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引进各类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为各类人才来桐就业创业,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引进培养坚持党管人才、专业对口、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向重点行业、产业、项目集聚原则;坚持事业引才、待遇引才、激励与保障引才并重。经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各类高端人才和高级人才,包括:
(1) 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2) 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主要包括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3) 省级领军人才(C类),主要包括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专家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4) 市级领军人才(D类),主要包括市(厅、局)级拔尖人才、科技功臣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5) 高级人才(E类),主要包括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市(厅、局)级以上表彰的规模以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创新创业人才,主要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方向,能够产生创新创业成果的各类人才。团队分为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两类。创新团队是指以高层次创新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创业团队是指带技术、项目、资金等落户桐柏创业,技术和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能引领我县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优秀团队。
第三条 加强和完善“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建设。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及团队的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鼓励用才单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在人才引进、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四条 县“淮源英才”服务中心对来桐柏就业创业、创新发展的人才,充分发挥“金牌店小二”作风,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服务,主动解决各类人才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来桐人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委人才办办理“来桐人才优惠卡”,持卡人员凭卡可直接办理户口准入、社保转接、子女入学、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事宜,享受便捷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享受免费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景点免费参观旅游等服务,靠服务引人、留人,使其安心、放心、顺心地扎根桐柏,发挥作用,贡献力量。
二、引进人才激励措施
第五条对在桐柏工作期间获得与桐柏县域内经济社
会发展有关联的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的,经审定后,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国家或省(部)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各类人才获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承担国家计划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在我县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经审定后,由县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对引进熟悉外贸进出口营销团队且在桐注册创办企业,当年实现自营出口额在100万—1000万美元的,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的奖励,当年出口额在1000万—2000万美元的,给予每美元0.025元人民币的奖励,当年出口额在2000万—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引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团队且对我县企业产品通过跨境销往境外年度在线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按出口额折算人民币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团队)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年度线上出口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的,给予跨境电商平台的网络推广、第三方平台推广、网站建设的支出费用2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团队)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对引进电商经营团队在桐柏县新增注册企业,以桐柏特色农副产品为依托进行品牌网络销售,年网络销售额达到300万元的,奖补资金2万元,年销售额度每增加100万元,再奖补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产品最高奖补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我县碱硝化工类、机械制造类、贵金属加工类的产品上线实现网络销售,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补资金3万元,年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补资金2万元,同一企业同一产品最高奖补资金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创业企业和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逐步提高财政资金间接扶持比例。企业需要融资时,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在最快时间内满足有关条件内的最大额度的贷款。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业企业,按最高上限担保额给予贷款担保,优先提供或使用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担保及贴息资助。对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企业,可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县政府有关投资担保公司根据担保额度适当降低担保费率,简化办理手续,可采取反担保措施,与银行协商还款方式(按季度或按年还款),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为我县招引国内外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高层次人才。对引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我县的个人或单位,入驻一年后视业务量和贡献度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将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纳入我县中介服务机构库,县内企业购买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业绩突出的,每年度给予最高2万元/家的补助。
第九条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根据项目吸纳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15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就业见习(实习)工作,扩大就业见习(实习)阵地,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并最大限度接收高校毕业生到就业见习基地实习,提高就业见习人员补贴标准。把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留用就业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见习补贴。对就业见习(实习)人员实行住房补贴,在见习期内,对就业见习人员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二条 积极为县教师队伍吸引高素质人才。对于引进县外在编高中教师,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中学一级或以上职称且或获市级教研室优质课一等奖,市级以上政府记功或通令嘉奖或劳动模范、市级及以上名师、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一本师范类毕业生或“双一流”大学本科毕业生的,每人提供安家费10万元;第一学历为全日制二本师范类毕业生或一本非师范院校毕业生的,每人提供安家费5万元。对第一学历为全日制一本师范院校类毕业生或“双一流”大学本科毕业生通过公开招聘到县一高中、实验高中工作的,每人提供安家费10万元;第一学历为全日制二本师范学院师范类毕业生或一本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到县一高中、实验高中工作的,提供安家费5万元;对于应聘人员,报到后由所聘用学校据实报销考试期间的来往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三条 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以带技术、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县转化成果投资创业,经评审认定后,采取“启动资金+基金投资”的形式给予项目支持。贯彻宛发<2018>5号文件精神,对长江学者、“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人才(团队)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高层次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对柔性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经评审认定后,按照计税报酬总额的20%给予人才补贴,最高20万,单个企业每年50万元。企业与市外高效、科研院校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引进转化技术成果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单位,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对引进超(满)编事业单位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专项编制。对进入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核定人才专项编制,档案保留在县人才交流中心,但不改变引进时约定的工资、福利等供给渠道。
第十六条 强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内,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内部职称聘任制度,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由企业自主掌握。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内,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业绩成果突出的人才,可不受资历和现有专业技术职务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引进、培养高技能人才。大力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给予企业在技能培训、取证、资金、就业、技能+学历、待遇等方面的扶持、对我县企业引进和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分别奖励1000元、5000元;对我县企业按规定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对新引进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河南省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本条中所奖励或资助的资金可由企业先行支付,然后汇总后由县财政予以拨付。
第十八条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通过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加强科技创新。对建站成功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给予每站20万—30万元资金补助;现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被评为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的给予2万元奖励。企业当年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现金5万元;当年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站、所)、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4万元。被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人才流动服务支撑
第十九条 及时足额为各类人才办理(五险一金)并按规定落实社保待遇。由县财政集中办理商业补充保险,为优秀人才提供人身寿险20万,疾病医疗3000元(医保报销以外)、意外伤害医疗3万元、住院护理补贴100元/天,出行意外保险5万-50万元等全方位保障。
第二十条 进一步优化引进人才的服务措施。对于引进人才在户籍办理、配偶就业、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看病就医等方面予以特殊照顾和办理。
对于引进人才愿意落户桐柏的,取消人才落户限制,实行落户“零门槛”制度。引进人才可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凭相关证书或“来桐人才优惠卡”,由户籍民警预约办理户籍业务。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的,即申即办落户手续。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积极为各类人才落户开辟“绿色通道”,当日即办。公安户政部门可依需求提供上门办证、上门送证等服务。
对于高层次人才配偶有就业愿望和需求的,其配偶为事业单位人员的,由高层次人才引进单位申请并协助安排到人岗匹配的空编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有空编接收但无相应岗位聘用的,可先聘用再逐步消化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为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由高层次人才引进单位协调相关企业或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对接就业岗位。
对于引进人才有住房需求的,经审核符合县人才公寓居住条件的,优先签订房屋使用合同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引进人才不愿入驻人才公寓而独自租房居住的,每年可给予3万元的住房补贴。
对于引进人才子女有入学需求的,实行绿色通道按需求入学即到即办。
对于引进人才及家属有就医需求的,在县、乡卫生医疗机构开设“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享受快捷、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县、乡卫生医疗机构负责为引进人才明确专门医生,实行“一对一”服务。同时,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县人才办、人社局每年组织县级以上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人才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服务预约,享受医疗保障咨询等服务。
四、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第二十一条 积极鼓励县内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专利权的人员到企业从事与本专业技术或发明专利相关的岗位上发挥才干,施展才华。愿意办理调动手续的即时办理有关手续,不愿意办理的,原单位保留编制,档案工资正常调整,职称正常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在县外就业愿意到桐从事医疗、教育工作的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依申请在1天内办完相关人事手续。
第二十三条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可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管,实行人事代理的,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代为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桐工作期满或重大项目完成需离桐工作的,县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其在桐期间的档案转递、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有关手续。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含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较高水平,能引领我县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行“一人一策、特事特办”。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它优惠政策,可本着“互惠共赢、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引才单位与引进人才具体协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优惠政策措施、人才评价认定等与其他文件规定精神不符时,以本意见为准。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