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水利局柔性执法清单
处罚
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
种 类
适 用 条 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免于
1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停止违法行为,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2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用于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取地表水取水能力二十五立方/小时以下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取水能力五立方/小时以下、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取水能力十立方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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