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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时间:2021-09-30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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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政〔202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桐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8日

  

  桐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  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负责组织对审批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结论,为项目的进一步实施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审核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或签署不同意见且未能提供充分合理依据的,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及时执行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

  

  (五)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

  

  第三章  评审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国债补助、转贷的资金、通过合法途径向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组织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设项目是指工程类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预(概)算、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的审查、监督和确认;

  

  (四)突发性紧急事件的现场认证;

  

  (五)其他。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项目报审阶段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概)算、招标控制价、突发性紧急事件现场认证的报审程序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要有资金来源,对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突发性紧急事件现场认证)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审批表》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领导审批。审批权限按桐办文〔2021〕28号执行。

  

  2、项目变更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严格按照《桐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桐政〔2020〕16号)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实施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审批表》的批示要求承接项目建设单位的投资评审业务,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

  

  2、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部门报告;

  

  3、在评审过程中,应就有关事项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及时沟通,重要事项必须书面确认;

  

  4、评审工作结束后,形成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

  

  (三)评审完成阶段

  

  1、财政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反馈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财政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核;

  

  2、根据建设项目复核情况,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审核后批复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条  评审要求

  

  (一) 有关要求

  

  1、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3、未经批准,财政部门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4、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时限要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概)算、招标控制价及变更项目评审的时间要求,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全、完整、准确的预(概)算、招标控制价评审项目,自收到之日起,原则上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4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5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7个工作日初审完毕(工程复杂、难度系数大、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以适当延长)。最后评审报告时间一般应在初审完成后7天内完成。

  

  上述规定的评审时间如因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拖延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延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一经送达财政部门审核完成后,设计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更改。如同一项目多次报送评审资料,或报审预算脱离设计方案人为抬高或压低造价,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其一般性项目经费中扣减。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一经评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按桐政〔2020〕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桐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桐政〔2006〕60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

 

《桐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图解丨桐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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