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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3项)
来源:人社局时间:2021-09-2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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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 律 依 据

实施主体

1

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1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在500元以下从轻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

2

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提取金额不足或足额提取但部分挪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按照所涉金额的1倍予以处罚,最高不超过3万元。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所涉金额的1至5倍予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

3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受侵害人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5小时以内或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5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且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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