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人社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人社局时间:2021-09-28浏览量:
分享: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10项)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不予处罚条件

法 律 依 据

实施主体

1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

2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

3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不予处罚条件

法 律 依 据

实施主体

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

5

违反《集体合同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或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

(三)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

……

有前款第(一)、(三)项情形且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

6

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不予处罚条件

法 律 依 据

实施主体

7

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

8

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

9

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

10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受侵害人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3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或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54小时以内,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且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