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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来源:人社局时间:2021-09-0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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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本单位执法业务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机关各股(室)、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为现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局执法科室配备至少一台能够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适度大广角镜头,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无限循环录影功能,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文件加密功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股室配发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随时能够正常使用。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出发或使用前应当仔细检查音像记录设备是否正常,电池是否充足,内存卡是否有足够空间,时间显示是否准确,确保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音像记录设备交接登记制度,防止损毁、遗失。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外借、私用。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各行政执法科室的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本单位执法业务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机关各股(室)、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为现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局执法科室配备至少一台能够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适度大广角镜头,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无限循环录影功能,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文件加密功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股室配发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随时能够正常使用。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出发或使用前应当仔细检查音像记录设备是否正常,电池是否充足,内存卡是否有足够空间,时间显示是否准确,确保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音像记录设备交接登记制度,防止损毁、遗失。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外借、私用。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各行政执法科室的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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