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城市管理局(桐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桐柏县城市管理局(桐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绿化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测绘管理办法》、《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实施部门
桐柏县城市管理局(桐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四、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
五、办理流程
见桐柏县城市管理局(桐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六、办理期限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需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延长事由告知当事人。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公告送达。法律、行政法规对文书送达方式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如不服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桐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377-68178881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点:桐柏县桐山街南段老法院院内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 ~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时),14:30~17:30(冬令时)
(三)办公电话:0377-60361681
桐柏县城市管理局(桐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