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
负责桐柏县市场监管局所属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范围
负责实施县各区域内的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商务、盐业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处罚权。
四、承办机构
桐柏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五、办理流程
见桐柏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二)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四)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七、监督方式
执法决定经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审核。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依法向桐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任城区、兖州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八一路147号
(二)办公时间:
上午:8:30 ~12:00
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三)办公电话:0377-68226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