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办理
服务指南TE411330ZRZY00000A400071500500002
适用范围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受理机构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
决定机构 |
桐柏县自然资源局 |
办理时限 |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5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02 |
受理方式 |
窗口受理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 |
设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源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三)《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55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油气矿产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832号)。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 ||
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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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二份 2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电子版(mdb格式,使用储量登记报盘系统制作)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4闭坑地质报告复印件一份(政策性关闭矿山,其残留储量以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 ||
办理流程 |
收件→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
监督投诉 渠 道 |
中心督查股:83979066 热线: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