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补发办理
服务指南TE411330ZRZY00000A4412015068W0001
适用范围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受理机构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
决定机构 |
桐柏县自然资源局 |
办理时限 |
法定40个工作日 承诺19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02 |
受理方式 |
窗口受理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 |
设立依据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3.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 ||
申办材料
|
1、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 ||
办理流程 |
收件→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
监督投诉 渠 道 |
中心督查股:83979066 热线:12345
|
发布日期:2018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18年9月25日
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