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新立登记办理
服务指南TE411330ZRZY00000A400011501600101
适用范围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受理机构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
决定机构 |
桐柏县自然资源局 |
办理时限 |
法定40个工作日 承诺19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02 |
受理方式 |
窗口受理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 |
设立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四款:“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第二十一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市(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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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一(一)、二(七)”)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采矿权登记申请;(国土资规〔2017〕16号“一(三)”) 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七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二(九)”)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复;(《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国土资规〔2016〕21号“二”、“三”) 5.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241号令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一”、国土资规〔2015〕3号、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 ||
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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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项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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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收件→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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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
监督投诉 渠 道 |
中心督查股:83979066 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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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18年9月25日
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