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桐柏县水利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公民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姓 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地 址: (二)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行政机关: 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取水许可新办 (二)证明事项名称: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营业执照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49号)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四)证明的内容: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营业执照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 (六)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是否公开(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承诺书将予公开,公开时限: 。 ¨2.本承诺书不予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桐柏县水利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公民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姓 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地 址: (二)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行政机关: 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 (二)证明事项名称:营业执照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 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四)证明的内容:营业执照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 (六)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是否公开(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承诺书将予公开,公开时限: 。 ¨2.本承诺书不予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