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桐柏县水利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承办
单位
行政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核查
方式
备注
1
桐柏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新办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营业执照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49号)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免予核查
2
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
营业执照
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 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在线核查
说明:“核查方式”包括免于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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