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FWZN006062843XK69906-002
适用范围 |
个人,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受理机构 |
桐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决定机构 |
桐柏县民政局社团办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83973037 |
受理方式 |
窗口受理,网上申报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 邮政快递 |
设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
办理条件 |
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八、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
申办材料 |
| ||
办理流程 |
收件→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监督投诉 渠道 |
中心督察办:0377-83973099、热线电话: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