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服务指南
006062843XK97240002
适用范围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受理机构 |
桐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决定机构 |
桐柏县民政局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 |
受理方式 |
窗口受理,网上申报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 邮政快递 |
设立依据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2000〕20号)第四条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 ||
办理条件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
申办材料 |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新业务主管单位愿承担业务主管职责的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办理流程 |
收件→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
监督投诉 渠 道 |
投诉热线:0377-838139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