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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执法检查服务指南
来源:发改委时间:2021-04-2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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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事项: 粮食流通执法检查

 

二、实施对象: 粮食企业

 

三、实施主体: 桐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

 

四、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五、处罚流程: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进入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4.对发现违法线索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六、处罚结果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进入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4.对发现违法线索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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