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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监管服务指南
来源:发改委时间:2021-04-2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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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事项: 对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监管

 

二、实施对象: 接受委托从事最低收购价粮食用粮的粮食经营者

 

三、实施主体:桐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组织指导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管流程:

1.制定年度检查方案;

2.随机开展现场检查;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责令现场整改;

4.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六、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并告知检查结果;

2.对检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责令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3.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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